被执行人祁连县某(祁连山国家公园祁连管理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青222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夏都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56号福菌长乐港湾1号楼2单元2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祁连县某(祁连山国家公园祁连管理分局),住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新城区人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宁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祁连县某(祁连山国家公园祁连管理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86640.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连县某(祁连山国家公园祁连管理分局)自动履行3286640.51元。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