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辖终1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6号4门209-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娜,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7层。
法定代表人:曹国伟,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6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本案为网络侵权纠纷,网络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安 勇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