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6987号
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56号4门209-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天津市新滨平安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樊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