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

无锡市成兮钻探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5278号
原告:无锡市成兮钻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张舍新街**。
法定代表人:姜华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杨敏,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杨敏,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
第三人:南京方矿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长乐村v>
法定代表人:殷绍琴。
原告无锡市成兮钻探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方矿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成兮钻探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成兮钻探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成兮钻探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20元,由无锡市成兮钻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晓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克凡
书 记 员 徐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