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执2130号
申请人:河南有色地矿钻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9号C座7层7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三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法定代理人:罗某,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82执2130号裁定书,于2020年09月08日向被执行人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7139.6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