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4执90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兴隆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25520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天朗通科技有限,住所地广**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大厦**座**楼整层整层,组织机构代码680370119。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