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兴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永兴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执5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兴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街***社区永丰巷4-1第一栋201(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206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兴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案[2021]9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15738.22元;2.支付2021年4月5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51.72元;3.支付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高温津贴1350元;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向本院缴纳案款17804.94元(含执行费165元)。本院扣缴执行费165元后,已将剩余款项17639.94元划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案[2021]9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65元已由被执行人足额缴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永兴隆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