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03民初344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其与某乙公司的项目经办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1元,减半收取计4755.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