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晟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陈某甲;陈某乙;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XX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21民初1070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向***支付福州某甲小学项目欠付工程款7438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382.4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起算按2023年12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5年10月15日为4590.64元);2.判令某甲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对应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某甲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5日,***与***签订《瓷砖铺贴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福州某甲小学建设项目,工程地点:福州市高新区乌龙江南大道。第二条,承包内容:墙、地瓷砖、石材铺贴工程包工不包料。第三条,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墙、地砖、石材铺贴,包工不包料……第四条,合同价款(包干单价):楼梯地面45元/㎡,楼梯踏步57元/㎡,楼梯墙裙45元/㎡,走廊、教室墙裙46元/㎡,地面砖38元/㎡,卫生间地墙面48元/㎡,踢脚线10元/m,门槛石、窗台石20元/m,屋面地砖50元/㎡,二次勾缝墙地面6元/㎡,刷瓷砖背胶3元/㎡,卫生间包管100元/根;备注:以上报价含一次擦缝,不含勾缝及美缝,以上单价为包工不包料,含材料上楼搬运,按设计图纸施工,含施工过程一切器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第五条,工程款支付:1.每月25日在达到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支付上月所完成工程量的75%,待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完成量的90%,乙方违约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预留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工程竣工验收起算1年)后无质量问题,10天内支付全额质保金(甲方垫付的维保费用应先扣除后再支付剩余的质保金,保修金不计利息)……第六条,1.结算办理时间:剩余10%总结算款,竣工验收后乙方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甲方审核……二个月内付至综合总价款97%工程款……”。 施工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约履行义务,于2023年6月底进场施工,同年9月1日完工并交付工程。2024年1月10日,***指派的项目总工***与***签署《福州某甲小学瓷砖工程量汇总表》,最终结算金额为760257.44元,***仅支付685875元,剩余74382.44元至今未付。 综上,***共计欠付***工程款74382.44元,经多番催讨,目前尚未支付。经查,福州某甲小学建设项目由某甲公司中标,最终转由分某给***,某甲公司应对剩余工程款74382.44元承担连带责任;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辩称,一、***与某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分某合同关系或管理隶属关系,案涉《瓷砖铺贴施工合同》系***与***之间独某订立并履行的合同,相应的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责任应由独某承担,与某甲公司无关。 二、***主张欠付工程款金额为74382.44元与事实不符,该金额未扣除不应单独计量的收口条项目及***未施工的屋面灌缝费用,即欠款金额应为55835.74元。首先,***只是***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相关施工协调与管理,其权限并不包含代理***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确认,最终的工程价款应由***审核确认。该事实在***与***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得到印证。其二,根据***签署的《福州某甲小学瓷砖工程量汇总表》,其下方备注明确载明“收口条不予结算”,及“应扣除屋面灌缝”:“7天x400元/天=2800元”,据此,收口条项目计价15746.7元及***未施工的屋面灌缝费用2800元,应从结算总额中扣除。经上述扣减后,***同意结算总额为741710.74元,扣除已付的685875元,欠款金额为55835.74元。 三、***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首先,利息起算前提不成立。逾期利息的支付应以存在明确、无争议的到期债权为前提,而案涉工程价款直至诉讼仍未完成结算手续,不具备计算逾期利息的基础。其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剩余10%结算款应在结算后两个月内支付至97%,3%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退回且不计利息。故***主张自2024年1月11日起算利息无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其利息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辩称,一、某甲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其对某甲公司的起诉。***所提供的《瓷砖铺贴施工合同》系其与***个人签订,而***不是某甲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该合同的签订与某甲公司无关。故某甲公司与***不具有合同相对性,应驳回***对某甲公司的起诉。 二、某甲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已依法将该项目的劳务作业分某给具备劳务作业资质的福州某有限公司。该劳务分某属合法分某。某甲公司与***之间也不存在分某合同关系。故***要求某甲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对某甲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甲公司为福州某甲小学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2022年,某甲公司与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福州高新区第二项目建设工程劳务分某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其承包的福州某乙小学工程中的劳务施工部分分某给某乙公司,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年5月15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2023年6月19日。***自述其系某乙公司的下属施工班组。 2023年6月15日,***(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签订《瓷砖铺贴施工合同》,约定***将福州某甲小学建设项目中的墙、地瓷砖、石材铺贴工程包工不包料。第三条,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墙、地砖、石材铺贴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施工。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为包干单价:楼梯地面45元/㎡,楼梯踏步57元/㎡,楼梯墙裙45元/㎡,走廊、教室墙裙46元/㎡,地面砖38元/㎡,卫生间地墙面48元/㎡,踢脚线10元/m,门槛石、窗台石20元/m,屋面地砖50元/㎡,二次勾缝墙地面6元/㎡,刷瓷砖背胶3元/㎡,卫生间包管100元/根;备注:以上报价含一次擦缝,不含勾缝及美缝;以上单价为包工不包料,含材料上楼搬运,按设计图纸施工,含施工过程一切器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第五条工程款支付约定,每月25日在达到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支付上月所完成工程量的75%,待工程全部完工支付完成量的90%,乙方违约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留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0天内支付全额质保金(甲方垫付的维保费用应先扣除后再支付剩余的质保金,保修金不计利息)。第六条约定,结算办理时间:剩余10%总结算款,竣工验收后乙方一个月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甲方审核,以审定量为准。二个月内付至综合总价款97%工程款。余下3%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起算1年)满后30天内退回。不计利息,以转账汇款方式支付。第八条关于质量要求的g款约定,包柱瓷砖采用成品收边条,因部分瓷砖模数不符可以采用倒角做法,具体做法根据甲方现场交底为准。 施工合同签订后,***于2023年6月底进场施工,2023年9月1日完工并交付工程。2024年1月10日,***指派的项目管理人员***与***签署《福州某甲小学瓷砖工程量汇总表》,该表显示总价为760257.44元。 针对上述表格,***与***分别提供了该表格,双方提供的表格打印内容一致,不一致之处在于,***所提交的表格第一页手写备注“收口条不予结算”,第二页备注“收口条不予结算;应扣除屋面灌缝:7天×400元/天=2800元”。***所提交的表格中除双方签名外无其他手写内容。***提供了该表格原件核对,***提供法庭核对的为手机所拍摄照片。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其手机截图,显示照片拍摄时间为2024年1月23日上午;同时,***还向本院提供微信记录,显示***于2024年1月23日将该两页汇总表收藏于微信系统。 2025年8月16日,***与***沟通项目事宜。***向***发送微信“高新区我要叫别人审一下到底有多少量”,***回复“可以”。2025年8月19日,***与***协商平潭的项目按照案涉项目合同单价,并通过微信将该两页汇总表发送给***,***回复“又不是一个项目没有对比性”,未再作其他回复。 ***对***主张的已付款金额685875元无异议;双方确认以上款项系通过某甲公司农民工专户支付。 审理中,针对汇总表中的手写内容,***称该汇总表一直在***手上,直至诉讼时才交给***;***向***移交该汇总表时即有手写内容,该手写内容为***书写,且该汇总表一式两份,***持有一份。庭后,***又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所提供的汇总表内容形成过程为:2024年1月10日,***与***进行工程量核对后当场签署一式两份的汇总表双方各执一份;后***查阅合同发现合同未约定收口条单独计费,遂与***一同到办某汇报,***明确收口条不应单独计费,并提出屋面灌缝实际由***另行委托他人施工,该部分费用应予扣除。***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可。后***、***在各自持有的两份汇总表原件上同步添加了前述手写内容,并将其中一份交由***。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承包福州某乙小学工程后,又将案涉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某给某乙公司;***作为其中劳务班组又再次将工程进行分某并与***签订《瓷砖铺贴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某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某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某。故案涉合同因存在层层分某的情形,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福州某甲小学瓷砖工程量汇总表》下方手写备注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案涉工程价款如何确定;二、某甲公司是否应对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福州某甲小学瓷砖工程量汇总表》下方手写备注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案涉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主张,该汇总表下方备注载明的“收口条不予结算”,及“应扣除屋面灌缝”:“7天x400元/天=2800元”内容,系***事后添加,不属实。***主张,该内容经过双方确认,内容一式两份,备注属实。本院认为,首先,***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所提交的汇总表的拍摄时间以及收藏至微信的时间均为2024年1月23日。2025年8月19日,***向***发送的照片与其所提交的汇总表一致,均无手写备注的内容。***在收到***发送的该汇总表后,并未提出表格内容缺失或应当扣除屋面灌缝费用等异议。其次,***主虽张备注内容经过双方确认,且内容一式两份,但并无相关举证。同时,针对该汇总表上手写内容的形成过程,***在庭审中所作陈述与庭后提交的书面说明不一致,且其中关于收口条是否单独计费等事宜知晓的时间存在较大出入。第三,***主张屋面灌缝属于对屋面地砖的美化处理,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屋面地砖”单价中,收口条属于“墙裙”工序的一部分,系对施工工艺的要求,不属于独某计价项目。但案涉《瓷砖铺贴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单价“包含一次擦缝,不含勾缝及美缝”,故***主张屋面灌缝包含在“屋面地砖”单价中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关于收口条,合同明确约定“包柱瓷砖采用成品收边条,因部分瓷砖模数不符可以采用倒角做法,具体做法根据甲方现场交底为准”,但该约定亦未明确该项施工属于哪一施工内容项下的施工工艺,***的该项主张亦无相关依据。综上,***提供的汇总表虽有原件,但该原件上的手写内容形成时间无法确认,无法证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所持汇总表的拍照、收藏时间不一致,手写内容亦与合同约定存在出入,故***主张应当扣除屋面灌缝及收口条费用,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应当以***提交的汇总表上记录的情况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款为760257.44元。扣除已付款685875元后,***还应向***支付74382.44元。 合同约定结算后二个月内付至综合总价款97%,剩余3%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于2023年9月1日完工并交付工程,双方于2024年1月10日完成结算,根据前述约定,剩余款项应至迟于2024年3月10日付清,故***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4年3月11日起计算。 ***确认***系其指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并以***所签署的汇总表为基础计算工程价款,双方对于工程结算价的异议仅在于手写内容的争议,对其余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无异议,***抗辩双方未完成结算,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二、某甲公司是否应对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某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某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某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主张依据该规定,某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并非该条款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某甲公司也非该条款规定的发包人,其要求某甲公司依照该规定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4382.4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87元,由***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具体交款方式详见文书附件2),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件1: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2: 案件受理费交款方式 缴款码:35000025224000643269 交款方式: 1.至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光大、招商、兴业、农信社、中信、交通、邮储、民生、平安、海峡、厦门银行、厦门国际、华夏、泉州银行的柜台、手机银行、个人和企业网银等渠道缴款。 2.微信--城市服务--政务综合--非税缴款,或在“城市服务”页面搜索“福建非税”,扫描缴款书二维码或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 3.支付宝--市民中心--更多服务--非税代缴,或首页搜索“非税代缴”,扫描电子缴款书二维码或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票据说明:缴费成功后自动生成电子票据,可访问“福建财政”微信公众号或“福建省财政厅网站”的“电子票据查验下载”专栏,凭缴款码或电子票据号码查验下载电子票据。 请扫二维码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