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403民初1955号
原告:厦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厦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