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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有限公司;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1130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