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7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5栋西单元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东,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荣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七里大道106号1幢1202房。
法定代表人:黄洪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刘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洪,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中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荣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8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纬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一、四项判决,并依法驳回荣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改判荣图公司立即向中纬公司支付78870元及违约金53694.9元;2、判令荣图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荣图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中纬公司只得另请第三方完成本该由荣图公司完成的工作和修改荣图公司提交的资料,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荣图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2、原审判决仅根据荣图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22日邵阳县农村土地确权办证工作通过省级验收的新闻稿认定荣图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根据相关规定,荣图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才导致邵阳县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数据审查结果为“需要整改审查”,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无法证明是原告所完成的工作存在问题”;4、《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合作协议》中有多处承包的表述,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达成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5、《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荣图公司自担风险责任;6、《合作协议》的目的是荣图公司提交劳动成果,中纬公司支付对价,旨在双方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不是荣图公司根据中纬公司委托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荣图公司辩称,1、荣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并通过了省级验收;2、案外人伍凌的修改工作是在数据入库阶段根据农户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工作,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中纬公司支付的15000元费用本不应当由荣图公司承担;3、中纬公司主张的资料打印费3698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4、中纬公司主张的资料清理整理费5000元、打印劳务费40000元、资料托运费890元,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得到支持;5、各村组的机动田属于本次测绘的工作内容,中纬公司主张集体土地不属于本次测绘内容,没有事实依据;6、荣图公司按照中纬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中纬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荣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纬公司立即支付测绘款261909元;2、中纬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庭审中,荣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中纬公司立即支付测绘款221909元。
中纬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7年4月7日签订的《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合作协议》;2、判令荣图公司立即支付中纬公司93870元(包括中纬公司垫付的餐费32000元、项目后期修改费15000元、资料清理整理费用5000元、资料打印费36980元、打印劳务费4000元、资料托运费890元);3、荣图公司立即支付中纬公司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即53694.9元;4、荣图公司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7日,中纬公司(甲方)与荣图公司(乙方)双方签订《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中纬公司聘请荣图公司完成邵阳县塘渡口镇、诸甲亭乡、下花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的测绘任务。工作范围为霞塘云乡、诸甲亭乡、下花桥镇三个乡镇所有村,工作内容为资料收集、权属调查、信息录入、制作完成公示图表、打印调查公示所需表格、直到二次公示结束,且保证所有资料能通过验收。工程价格按7元/亩单价计,以实际完成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乙方收集完资料(包括摸底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调查完成鱼鳞图、相关信息录入,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2元/亩核算(按月按量付款1.5元/亩,全部完成补差值),一次公示完成后并修改后付2/亩(按月按量付款1元/亩,全部完成补差值);二次公示完成并修改后付2/亩(按月按量付款1元/亩,全部完成补差值)剩余1元/亩为质保金,待签字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甲方同意,乙方账户收到款项后,视为甲方已支付款项。工期按照县经管局的要求时间完成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甲方责任,负责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指定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打印设备或打印费用;按照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付工程款;负责项目的检查。乙方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安排技术人员进场作业,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因乙方原因生产的成果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如发现乙方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如影像等)乙方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如发生泄露,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生产的成果属甲方所有,经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数据入库阶段存在的问题,需要乙方再次现场调查、内业修改的要及时派人进行处理。签字发证结算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人数予以协调甲方工作;乙方作业人员要注意言行举止,要维护甲方的形象与声誉。其他约定,因甲方原因需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量给予结算,经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乙方完成的工作费用;因乙方原因终止协议,甲方有权拒付其工程款,并按乙方承包费用的10%追加处罚···(略)。2020年1月19日,作出一份《邵阳县农经权项目最终面积汇总表及外协队伍2019年度款项结算清单》主要载明:邵阳县塘渡口镇、诸甲亭乡、下花桥镇三镇承包地面积汇总76707亩、集体地面积汇总20209亩,汇总面积96915亩。乡镇伙食费32000元,承包地结算金额536946元,集体地结算金额20209元,项目后期修改费用-15000元,费用扣减项-5890元,应扣伙食金额32000元,总计金额536265元,已结金额416500元,余款金额87765元,项目质保金47765元,2019年度结款金额40000元。注:最终结算面积以数据汇交面积为准,承包地结算单价为7元/亩;项目后期意见修改阶段,伍凌替黄洪珍修改了15个村,按协商单价1000元/村,修改费共计15000元;伙食费费用已经各乡镇确认并付款;黄洪珍资料托运费890元,原始资料清理费用5000元。在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生产副总处签字确认。中纬公司支付测绘款456500元,尚有余款221909元未支付。荣图公司提起诉讼,酿成纠纷。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邵阳县农村土地确权办证工作通过省级验收。
原审法院认为,荣图公司与中纬公司达成的《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荣图公司按约履行完成了委托事项,中纬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测绘款。中纬公司辩称的荣图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因所涉项目已经完成省级验收,尽管有相关通报邵阳县的整体项目存在问题,但中纬公司无法证明是荣图公司所完成的工作存在问题,故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至于中纬公司辩称的集体土地应该按照1元每亩,合同并没明确约定,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中纬公司应该按照结算单给荣图公司费用221909元。关于反诉部分,因双方未就委托产生的费用明确约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故应该由中纬公司承担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中纬公司反诉要求的相关费用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原审法院对中纬公司该部分费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但因荣图公司工作未完成所产生的费用15000元,中纬公司确实支付给了第三方,应该予以扣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限中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荣图公司支付测绘款221909元;二、限荣图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纬公司支付费用15000元;上述两项抵扣后中纬公司需向荣图公司支付测绘款206909元。三、驳回荣图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中纬公司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2614元,保全费1830元,共计4444元,由中纬公司负担。本案一审反诉受理费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中纬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中纬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湖南省人民政府《今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新闻稿、邵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工作内容的说明》、中国邮政快递单、湖南山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邵阳县农村经济管理局签订的《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项目合作书》、湖南山河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邵阳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招投标公告、档案清理统计表作为新证据。荣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土资源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朝阳县霞塘云乡塔水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结果公示一次公告公式图(部分)、霞塘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二次公示图。本院组织双方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新证据均为《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荣图公司测绘范围的补充证据,因当事人双方已就该协议做了结算,上诉人中纬公司所提相关新证据均与《邵阳县农经权项目最终面积汇总表及外协队伍2019年度款项结算清单》相矛盾,达不到中纬公司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中纬公司提供的上诉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荣图公司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纬公司与被上诉人荣图公司所签的《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合作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荣图公司已按约履行了测绘事项,当事人双方亦办理了结算,作出一份《邵阳县农经权项目最终面积汇总表及外协队伍2019年度款项结算清单》,中纬公司应按该结算清单确认的款项,向荣图公司支付欠付款,中纬公司上诉提出荣图公司并未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测绘义务,原审判决仅根据新闻稿认定荣图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承揽合同,在荣图公司未完成承揽任务前,中纬公司无须支付报酬,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应法律错误。经查,当事人双方已就该协议的履行作了结算,且邵阳县农村土地确权办证工作也通过了省级验收,中纬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荣图公司所完成的测绘事项需要整改,故中纬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不影响中纬公司支付报酬的义务。对于餐费、资料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因《邵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项目合作协议》对相关费用未做明确约定,中纬公司要求荣图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中纬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92元,由上诉人湖南中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熊 伟
审判员 刘朝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