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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4955号
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创业路南长板塘北9幢三层西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6192233U。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琴飞,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晶晖广场1-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633730。
法定代表人:寿才良,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芳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浦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