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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4794号
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创业路南长板塘北9幢三层西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76192233U。
法定代表人:袁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琴飞,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晶晖广场1-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633730。
法定代表人:寿才良。
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4元,减半收取7162元,原告未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市宸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