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盐商初字第498号
原告: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消防工程安装款项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890.60元(按年利率7.02%,自2012年7月1日暂计至2014年3月28日,以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亿塘娱乐城经营者。2011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所经营的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亿塘娱乐城的室内消防安装工程,总价为65000元,室外等消防工程费用另行结算。合同并就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2012年4月4日,被告出具对账函一份,确认关于上述消防工程安装,原合同总价款为65000元,已付30000元,尚欠35000元;另增加工程价款45000元,已付40000元,尚欠5000元,故共计结欠原告4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6月份全部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装价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4890.60元(按年利率7.02%,自2012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4年3月28日,以后利息损失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2元,减半收取4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何周丹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