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6474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兵,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王堆北路18号福临古汉商业广场1栋写字楼80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045693。
法定代表人:顾志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24元,减半收取计84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军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曹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