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802民初2959号 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1号凯瑞A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4954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路泰发祥中梁首府小区东门办公楼一楼,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MA708N7U6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94345.39元,并支付194345.39元从2022年5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榆林中梁首府项目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被告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项目主楼(36#-1~6号、37#-1~4号楼)公区精装修工程交由原告实施。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刻组织施工,并于2021年10月19日将项目移交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3.3履约担保,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总价款的5%,194345.39元。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转账/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如为保证金则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验收后30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若有)...甲方逾期付款的,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竣了验收后于2021年10月19日已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予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本诉,恳请法完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工程竣工后,双方正办理结算工作,截至目前,双方因为结算争议结算至今未出具最终的结算报告。因此,履约保证金也因结算未完成,未予退还。且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按照不计利息退还,因此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5月14日,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榆林中梁首府项目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榆林市高新区××项目主楼(36#-1~6号、37#-1~4号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精装修、地下室电梯厅精装修、标准层电梯厅精装修、电梯门套及电梯轿厢临时保护层(木工板保护层)、首层大堂单元门及单元门门套;计划开工日期为2010年4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18日;合同价款,本合同总价款3886910.50元,本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包干;履约担保,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总价款的5%,¥194345.39元,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转账/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如为保证金则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验收后30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若有);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2020年7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94345.39元。2021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移交案涉工程。2022年4月7日,该工程经政府验收。另查明,202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交的《榆林中梁首府项目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回单、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单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榆林中梁首府项目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适当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94345.39元之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应当在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甲方验收后30日内退还,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4月7日完成政府验收,故对于原告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94345.39元从2022年5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以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之请求,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7%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未进行结算、不符合支付的条件之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194345.39元,并支付194345.39元从2022年5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榆林梁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