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3090号 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1号凯瑞A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922495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新庆巷58号2幢10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WEUDJ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补缴的税款1062923.95元,并以1062923.9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5年1月15日为7706元)。2、本案诉讼费由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原告与被告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南上悦城DK2一标段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劳务分包采购)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标的为13166946.06元。根据合同约定:“7.3在甲方支付款项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日提交与当期支付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发票问题使甲方蒙受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影响等)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在本项目合作期间,2024年10月,西安市经开区税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被告在该项目上给原告开出的发票其中120张发票(发票金额10544881.66元,进项税额949039.24元)为异常扣税凭证,要求原告限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经查,被告因发票开具后未足额缴税,而被列为“税务走逃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其开具的未交税部分发票不得进行抵扣,最终导致原告产生税务损失1062923.95元。补缴税款后,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承担相应损失但被告均不予回应。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案涉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此案应移送原告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