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0503号
原告:***,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经发诚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盛鑫百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