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8970号
原告
***,男,汉族,1996年8月15日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
被告一: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1单元19层23号房(花果园社区)。
负责人:陈涛。
被告二: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桑坪路39号附96号。
法定代表人:何绍清。
被告三:***,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第三人:车鹏,男,汉族,I978年1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30110元及逾期支付劳务费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2000元自2020年6月1日起,15000元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问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回倍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承担。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车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云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万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 杨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