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8843号
原告:湖北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港村文治街32号武昌府二期西区5号商业栋A**27层13室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三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