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02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
原告***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