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某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3民初3853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