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3民初385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被告:耿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