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3民初5703号
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4085441R,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