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30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大尔山三联工业区D栋2-4层,组织机构代码5700279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配天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6号意中利科技园1号厂房二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347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配天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57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557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18)粤0306执3034号。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8769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执行费人民币1222元,共计人民币89444元足额支付至法院指定账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案件受理费已足额履行。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2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