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大尔山三联工业区D栋2-4层,组织机构代码5700279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配天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北区朗山一路6号意中利科技园1号厂房二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4173473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配天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8)粤0306执3038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16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