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15008号
原告:****,女,苗族,1991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9栋一层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7977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拖欠原告的提成工资108,107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双方费用已结算清楚,被告不欠付原告任何款项;2.原告提交的提成溢价表上提到的合同没有正式签订,公司没有收到该订单项下的货款,亦没有安排生产和发货,因此不存在给原告发放溢价或提成的问题;3.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佣金溢价表和提成表没有原件,无法核对其真实性,故被告认为上述表格均由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不能作为溢价或提成的计算依据。4.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也存在极大的瑕疵,首先是内容不完整,收款记录一栏没有填写,无法反映被告应收和已收货款情况,其次是形式不完整,溢价表上明确规定申请溢价必须有对应的生产计划、通知单,原告没有提供生产计划、通知单,因此无从得知该订单项下的产品是否生产;5.溢价表和提成表上均要求签字人员要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原告提交的溢价表和提成表均没有总经理和财务人员的签字,没有经过被告的确认。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4年7月14日。
二、工作岗位:国际销售。
三、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18年10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员工离职证明》,原告于当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证明载明“美亚迪公司亦遵循劳动法一次性支付清所有费用给,双方均无异议。”
四、申请仲裁时间及案号:2019年3月13日,深宝劳人仲(***)案[2019]875号。
五、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讼请求。
六、仲裁结果: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七、其他情况:1.双方均认可的被告《销售制度》中载明了国际销售员的提成标准及提及的发放方式,提成按每两个月考核后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发放,溢价分红单笔订单完成收回全款(除质保金)的随下月工资发放,期间员工无论任何形式离职,要求确定接收项目信息的接收人员,《离职交接单》填写及审批完整后,提成金额按截止其离职日回款额等比例计算,与项目款项结清后与公司提成发放日期统一发放。该《销售制度》有被告公章及管理人员****、****等人签字。2.原告提交了多份有****、****等人签字的《销售业务合同佣金/溢价表》及《销售业务合同提成表》和《提成表》复印件,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的相关溢价和和提成款项。该复印件载明了合同编号、产品名称、业务员为原告、溢价金额及分配金额、提成金额等,金额分别为205元、14756元、260.4元、868元、3619元、1274元、1539元、570元、171元、9690元、159元、68872元、2373.6元、717元、2024.29元和2283.25元。被告认为该多份表格系复印件,表格不完整,备注部分特别提醒上表要附付款计划、通知单有效,原告未提交生产计划、通知单,表格没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名,被告公司的总经理是***,财务人员是****,表格上均没有两人的签名,收款记录没有填写,无法确认原告提及的订单合同项下的货款是否已全部回款。3.原告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入三笔款项,金额分别为1539元、1274元和3947.82元。双方均确认3947.82元为原告工资。对于1539元和1274元,被告主张为发放给原告的工资补偿,原告主张系被告按照《销售业务合同佣金/溢价表》及《销售业务合同提成表》支付的两笔溢价分配款和提成。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销售业务合同佣金/溢价表》及《销售业务合同提成表》和《提成表》系复印件,但表格的内容与双方均认可的被告《销售制度》互相印证,且表格上有被告的管理人员****、****等人的签字确认。此外,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539元和1274元,并称该两笔款项系发放给原告的工资补偿,但并未说明补偿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两笔款项与原告提交的《销售业务合同佣金/溢价表》及《销售业务合同提成表》其中两份载明的金额相吻合。另,从内容看,《销售业务合同佣金/溢价表》、《销售业务合同提成表》和《提成表》系被告用于与业务员结算佣金及提成,原告作为业务员未能持有原件也属合理。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销售业务合同佣金/溢价表》、《销售业务合同提成表》和《提成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表格,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佣金及提成共计106568.54元(205元+14756元+260.4元+868元+3619元+570元+171元+9690元+159元+68872元+2373.6元+717元+2024.29元+2283.25元)。
《销售制度》中载明提成按每两个月考核后在下一考核周期内发放,溢价分红单笔订单完成收回全款(除质保金)的随下月工资发放。对于原告跟单的合同项下的款项是否收回,原告已经离职,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佣金及提成,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以106568.54元为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离职证明》,原告并未在其中确认所有款项已结清,实际上在原告离职后的2018年11月30日,被告还向原告发放了工资和之前的部分佣金和提成,因此,被告所称的双方款项已在原告离职时结清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提成和佣金共计106568.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 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