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连海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南岗第三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9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采购单》第五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寻求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甲方即被上诉人深圳市美亚迪光电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