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尧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帝尧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1民初436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江苏帝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区沿海世贸A区18号楼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许尧尧,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尧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