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30民初513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业(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计284.5元,保全申请费32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