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冀0123民初5670号
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72223.62元及赔偿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以3672223.6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计算。至2024年9月30日,逾期付款损失为24211.9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承建正定新区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河北地质大学新校区一期工程1#图书馆楼与博物馆楼及2#办公综合楼与3号学院楼三个工程项目,与原告签署《辅材购销合同》3份及补充协议2份约定:被告(合同甲方)向原告(合同乙方)购买建筑幕墙辅材,合同总价款4746494.38元;付款方式为货到7-10工作日内付款,付款前乙方出具结算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据实结算;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3份合同签订地均为石家庄正定新区。3份合同签署后,原告按照被告需求于2024年4月25日开始向三个项目提供幕墙辅材。经双方结算,原告向被告累计供货4105577.75元,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672223.62元。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66205.53元及赔偿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66205.53元,被告于2025年1月27日前给付原告;若被告逾期付款,被告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河北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13日向原告云信支付的货款1520219.13元,被告承诺于2025年1月15日前兑付,如逾期不能兑付,则被告应于2025年1月27日前给付原告,若被告逾期付款,被告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原、被告其他互不追究。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86元,因原、被告在案件调解之前减少诉讼请求2530230元,本院退还原告诉讼费10538元;剩余诉讼费76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