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4536号 原告: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1栋B座(4**)电梯26层1号(自编号2606-260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区大道4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56.98元,由原告四川创佳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