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

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5财保30号
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7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根。
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经开区1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厚春。
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238.3元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讼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877238.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906元,先由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 晋
人民陪审员 杨 琴
人民陪审员 魏兴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志凌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