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

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5民初2332号
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7层4号。
法定代表人:陈月根。
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长卿镇文昌路南段经开区1栋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厚春。
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7238.3元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讼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川0725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对对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877238.3元为限。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蜀帝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梓潼县汇智水务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7×××5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 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志凌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