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鑫达高压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鑫达高压机电维修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1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达高压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兵州亥乡什报气村110国道531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经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鑫达高压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土默特**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2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