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1执恢420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达高压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兵州亥乡什报气村110国道531公里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经二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鑫达高压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土默特**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2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