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上诉人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8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8315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认定发生了侵权行为,据此审理本案,属程序违法。本案中,上诉人并不存在被控侵权行为,故本案应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2016年第四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中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8张图片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时提供了交易会现场上诉人使用被控侵权照片等初步证据,关于上诉人辩称被控侵权行为不存在,本院认为此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应在管辖异议程序中处理,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