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487王某某与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48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7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3号楼318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的偿还责任,后又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