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487号
原告:***,女,1970年7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东,*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3号楼318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10000元的偿还责任,后又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楚士将
书记员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