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3103号之一
原告:宿迁建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N4J22H,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贤官镇245省道东侧、大江木业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02102301B,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宿迁建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林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建硕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4元,保全费1022元,合计2176元,由原告宿迁建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岳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