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21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海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栋,陕西海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婧媛
20200113219111010566050573310916101312944669992020080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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