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监5号
原审原告:***,男,满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张君善,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北环路62号院西区。
原审被告:山西远方路桥集团许禹高速公路项目部
负责人:李海滨,任该项目部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运新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昀,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禹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开发区瑞祥路中段中原龙湖时代公寓北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凤金,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10号中兴产业园1座4层。
法定代表人:李非,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张君善、山西远方路桥集团许禹高速公路项目部、山西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河南许禹公路有限公司、西安方舟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许县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连 芳
审判员  史丰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莉书记员王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