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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湖南某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7民初466号 原告:王某,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第三人:李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大文乡。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第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庭外和解,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计1599.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