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927民初466号
原告:王某,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
第三人:李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拉祜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大文乡。
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第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庭外和解,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计1599.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