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913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环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啸。
被告:湖南明宇宏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写字楼A栋836房。
法定代表人:刘宏。
原告**与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明宇宏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原告仍未预交或依法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思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沁
书记员李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