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4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沈和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连广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内06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