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民申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路**号。
法定代表人:连广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再审申请人的损失,未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商照培训损失54万元存在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违约金问题。由于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主张的“如果协议未履行完毕,则会造成再审申请人巨大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未按照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增加本案违约金数额,而是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判定本案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审未支持商照培训损失54万元及交通费损失2万元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欲取得商照必然支出的培训费用”54万元损失以及交通费2万元损失的具体证据,故原审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该两项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