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1128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4月13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云南省芒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德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芒市环城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R83R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驰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芒市城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33662633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芒市。
原告***诉被告***德康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驰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