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32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居民。
被执行人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督1号支付令所确认的*某某与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某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欠款25000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陕0632执6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9日申请人*某某表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延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秦大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