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9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5053212。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住所地:洛川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第三项目部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113。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李 剑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