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瑞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瑞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2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瑞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晓  峰